kjbrian

Author: 不來恩

briiancom@gmail.co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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訪客留言:

380 Replies to “如何用 Gmail 收發 Yahoo! 奇摩信箱的 Email 郵件?(用 Gmail 過濾 Yahoo 垃圾信)”

  1. 終於YAHOO客服讓我能夠登入YAHOO信箱了,轉到GMAIL也成功了。謝天謝地~~謝謝不萊恩
    只是我自己也是用GAMIL很長一段時間了,最近怎嚜依直接到垃圾廣告信ㄚ,有人發生這種問題嗎?!不萊恩大大,會嗎?

  2. 大大,拜託幫忙,我糗了。
    之前幫幾個學長姐改都沒事,沒想到這次不僅改不成功,
    甚至連原先YAHOO的信箱都無法登入,有人遇過嗎?
    現在是連原先YAHOO信箱都出現錯誤訊息進不去,
    刪過COOKIE,登出過,甚至刪了離線網頁。

  3. 提供您作參考!

    部落格侵害他人著作權的法律責任 (文╱蕭雄淋律師)

    文章出處: http://mag.udn.com/mag/digital/storypage.jsp?f_ART_ID=146462

    自己經營的部落格,它的內容原則上必須屬於自己所創作,如果非屬於自己所創作,而是複製轉貼別人在網路上或甚至在部落格上張貼的作品(例如文章、照片、美術或其他),或把別的作品打字上傳,依我國著作權法,原則上是侵害別人的著作權。除非:

    一、該別人的作品,已經是公共財產:
    例如文章的作者已經死亡超過五十年,或 照片、電影等,已經公開發表後五十年(著作權法第三十、三十四條)。

    二、該別人作品的作者,是我國所不保護的外國人:
    例如該作者是外國人,該國 未加入世界貿易組織,而該作者的作品,在最初發行後三十天內,沒有在世界貿易組織國家或台灣地區發行(著作權法第四條)。

    三、該作品是著作權法所不保護的標的:
    例如轉貼的是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 所作成的語文著作(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)。

    四、法律特別允許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利用別人的作品:
    例如轉貼的作品是政治或 宗教上的公開演說(著作權法第六十二條)。

    五、得到原權利人的同意:
    同意不一定需要書面,口頭也可以。如果原權利人在部落格上寫著:「本文歡迎轉貼。」算是概括同意任何人轉貼。如果沒有註明可以轉貼,法律上視為不同意隨意轉貼。

    如果自己的部落格,轉貼或用到別人的創作,在著作權法上有什麼責任?

    一、侵害著作人格權
    (一) 轉貼的作品,即使作者已經死亡,而且公共財產,還是需要註明作者的姓名,而且不能任意修改內容(著作權法第十八條)。如果有這種沒有註明作者姓名或擅自歪曲內容的情形,作者的一定親屬,有權利要求移除,或要求加放姓名,或要求回復作者作品原來的完整內容(著作權法第八十四至八十六條)。

    (二) 轉貼的作品,如果作者還沒有死亡,而是屬於公共財產(如照片公開發表已五十年)、法律特別允許該作品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利用,或得到原權利人的同意的情形(即上述一、四、五的情形),雖然轉貼本身是合法的,但是轉貼或利用,仍然不能歪曲原作者的內容,而且必須表示原作者的姓名。否則侵害作者的著作人格權,其責任如下:
    1、民事責任:作者可以要求移除張貼作品(著作權法第八十四條)、作者可以要求有形及精神的損害賠償(第八十五條)。如果案子已經進行訴訟,作者可以要求侵害人負擔費用,將判決書一部或全部登載新聞或雜誌(著作權法第八十九條)。

    2、刑事責任:作者如果告刑事的話,法院可處侵害人二年以下有期徒 期、拘役、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(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)。

    二、侵害著作財產權
    如果是沒有得到同意,轉貼或利用到的別人的作品,是受到保護的作品,那麼原則上就侵害到別人的著作財產權了。在轉貼或把別人的照片或音樂上傳的那一刻,是侵害著作權人的「重製權」,而自己的部落格張貼別人的作品,任由第三人隨時可以閱覽存取,這樣的繼續狀態,是侵害到著作權人的「公開傳輸權」。法律責任如下:
    (一)民事責任
    轉貼或利用別人創作的作品,著作權人可以要求移除(著作權法第八十四條),也可以要求損害賠償。著作權人要求的損害額,是以如果是屬於正式授權的話,市場的權利金的數字來計算。如果無法計算的話,法院可以在新台幣一萬到一○○萬間,視侵害情節來酌定賠償額(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)。如果案子有進行訴訟,作者可以要求侵害人負擔費用,將判決書一部或全部登載新聞或雜誌(著作權法第八十九條)。

    (二)刑事責任
    在部落格轉貼或利用到別人的作品,一般上在伺服器會多一個複本,這個時候部落格的版主侵害到著作權人的重製權。如果部落格是不營利或不是為販賣出租目的的話,法院可以科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。如果部落格是以點閱來營利的話,法院可以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二○○萬元以下罰金(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、第二項)。

    此外,部落格將他人的作品上傳後,置在他人可以隨時瀏覽點閱的狀態,是侵害著作權人的公開傳輸權。又如果透過鏈結技術,使自己的部落格可以產生聆聽他人創作的音樂的效果,目前的司法實務認為是一種「侵害公開傳輸權行為」。侵害公開傳輸權的行為,法院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(第九十二條)。

    古代有所謂:「不知者不罪。」這句話在現代是不適用的。知法是公民的義務。刑法第十六條本文規定:「除非有正當理由無法避免者外,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。」刑事責任都無法因不知法律而免除了,何況是民事責任?

    除了別人在你的欄中回應的以外,屬於自己的文章,須盡量由自己創作,轉貼或利用別人的作品,應得到原權利人的同意,這是很重要的部落格遊戲規則。

  4. 感謝坂大~我用現在YAHOO新的信箱也可以用喔
    @kimo.com(廣告有一個熊大變身的那個)
    POP設定同樣也是pop.mail.yahoo.com.tw

    希望我會用的順利~~

  5. 中計了….
    我YAHOO的垃圾信太強了
    GMAIL招架不住呀~
    就算我把YAHOO帳號移除,我的GMAIL還是一直收到垃圾信…
    然到這是YAHOO的陰謀嗎?

    1. 不是yahoo的垃圾信太強, 是寄spam 的人透過很多方式去躲避掉yahoo 和gmail的反垃圾郵件偵測系統. 這就像病毒一樣,駭客會一直找系統漏洞,總是會成功鑽進你的信箱的. 不管哪個信箱都一樣啦.

      唯有自己培養好信箱的使用習慣,不要到處亂留email, 才是正確的作法.

      yahoo mail, gmail, hotmail等, 都是MSP (mail service provider), 只是幫網友收發信件,垃圾信並不是這些MSP 製造的, 厲害的是台灣生命力超強的中小企業(為了賣產品,什麼spam 都可以發,名單也可以買…)

  6. Gmail真好用,可是在寄信到Yahoo信箱,常常對方都收到亂碼!!害我跟好幾個朋友都無法聯絡!!

    請問各位高手,有沒有辦法解決呢?如果有請Email到:bonhouse@gmail.com

  7. 請問版大,若用GMAIL收YAHOO信箱,那原YAHOO信箱上面還能保留嗎,如果YAHOO信箱內有用資料夾分類,資料夾內的信件也都會被一次收到GMAIL裡面嗎….tks

  8. 謝謝提供的方法,真的很棒。
    先前有幫學姊設定過將YAHOO改道GMAIL收信,
    但是當時是透過美國YAHOO的POP存取設定。

    但是這兩天要幫朋友改得時候才發現大大的網頁就文章已刪除,
    但是我進入YAHOO信箱 ,又沒開放POP存取設定,
    是YAHOO又鎖住了嗎,還是,新文章測試的是YAHOO-VIP的信箱

  9. 大哥

    本想親妳一下
    現在想捏妳一把
    我的yahoo不是註冊在taiwan
    我click option 發現那是extra function 要收費
    真是的

    下回請註明能 通行的語文版本(或國家)
    thanks.

  10. 不好意思,我再來留一下言…
    我做了一點測試,我發現只要主旨部份有出現『gmail』這個字的信件
    全部都會被yahoo擋住,上面說到的認證信應該就是這樣被擋
    (我用其他的帳號試過,都可收到認證信)
    我交叉寄了幾封信,有的主旨有『gmail』,有的沒有,
    結果沒有的都收到了,有寫『gmail』的都沒收到…

  11. yahoo是不是會擋這一封認證信?
    我全部都設好了,gmail也確實可以收寄到yahoo上的信,
    但唯獨gmail寄出的認證信,yahoo完全收不到,也重複寄了好幾次…
    有前輩可以幫幫我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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